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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相关案例
保全
一诉讼前保全民诉101;民诉解释152160;财保全规定172020冀0281财保9号;2020冀0224财保14号
1.适用情形不立即釆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启动方式只能依当事人申请;
3.担保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4.管辖被保全财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起诉的,釆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法作出的裁定。
5.起诉期在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二诉讼保全民诉100;民诉解释152;财保全规定4;最高法因申请诉财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8冀0224民初3362号;2018冀02执791号之二
1.适用情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2.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法依职权;
3.担保法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4.管辖受理案件的法,但是注意上诉案件,二审法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采取保全措施;
5.期限情况紧急的法应当在48时内作出裁定;其余情形5天内作出裁定;
三执行前的保全民诉解释1632018冀0224民初724号;2019冀02民终830号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应当解除保全。
1.申请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2.管辖法执行法同执行管辖;
3.解除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裁定解除保全。
四诉前和诉讼保全的同问题民诉解释153155
1.保全措施
1 一般财的保全法在财保全采取査封扣押冻结财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査封扣押冻结的财。不宜由法保管的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2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保全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 对质押物留置物的保全法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釆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2 救济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3.保全的解除与变更釆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五财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法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先予执行民诉106107;民诉解释1702019冀0207民初2534号;2018冀0203民初5491号
先予执行是指在法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经营的急需,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裁定义人预先履行义的制度。
一适用情形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
3.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经营的。
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向法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程序
1.申请权利人向受诉法申请;法不能主动依职权采取;
2.担保法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3.范围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且以当事人生活生经营的急需为限;
4.处理和救济法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査做作出裁定,对该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
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2017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人民法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保全财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的人。
财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经营的;
二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转移已被冻结的财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的,人民法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调查取证的;
二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的;
三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的;
四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追索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人民法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在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不宜由人民法保管的,人民法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人民法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采取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对债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人的财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实施。
再审人民法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或者执行法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人民法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 保全错误的;
二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 人民法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 追索恢复生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 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申请复议。人民法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办理财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保全,应当向人民法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 明确的被保全财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线索;
五 为财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进行财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
仲裁过程,当事人申请财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
人民法接受财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可以酌情处理。
财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保全提供财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保全担保,人民法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应当依法准许。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申请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 人民检察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的;
六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保全的,人民法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保全,应当向人民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申请财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线索的,人民法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二条
人民法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信息,也不得在财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应当选择对其生经营活动影响较的财进行保全。
人民法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经营性财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被保全财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应当依据财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应当对该不动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第十六条
人民法在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保全,在人民法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进行财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第十九条
再审审查期间,债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的,人民法不予受理。
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保全的,人民法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财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自行处分,人民法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可以商请保全法将被保全财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就移送被保全财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同的上级法指定该财的执行法。
同的上级法应当根据被保全财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
第二十二条
财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采取财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 采取诉前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 其他人民法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四条
财保全裁定执行,人民法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解除保全。
第二十八条
海事诉讼,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华人民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关于对尚未到期的财收益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人民法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债人在银行帐号上长期无款,又无其他财可供执行的,如确有将可得收益的财,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可裁定限制债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全部收益,并应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如果债人或有关单位违反人民法的判决或裁定,擅自支取的,人民法可依法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最高人民法关于因申请诉财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财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财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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